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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6872号原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委会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刘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浩,男,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2202室。法定代表人:龚艳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伟,女,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辉公司)与被告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浩,被告瑞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164900元及违约金127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玻璃钢水箱,合同价款为39万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2013年12月4日,双方达成还款计划,被告至今尚欠承包费16490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被告瑞驰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在还款协议签订后已向原告支付9万元,应当以1649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同时合同约定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远辉公司(承揽人)与瑞驰公司(定作人)陆续签订六份《北京市承揽合同》,约定远辉公司为瑞驰公司制作不锈钢水箱等,合同总金额为514900元,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责任,编号为0000749、0000767、0000768三份合同中均约定:定作人违约责任:违约付对方5%违约金,编号为0000775、0000777、0000781三份合同中均约定:定作人违约责任:违约付对方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远辉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瑞驰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2013年12月4日,瑞驰公司向远辉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贵司与我公司已签署的不锈钢水箱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514900元(不含发票),迄今为止已支付货款总金额260000元,尚有254900元未支付。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协商,达成一致:自下个月起,每个月向贵方支付2万元,为期12个月支付完毕;期间贵方可随时向我方购买给水设备用于抵扣货款。该还款协议加盖瑞驰公司公章,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勇在其上写明同意以上条款,并签字确认。还款协议签订后,瑞驰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2万元、2014年7月1日支付2万元、2014年9月3日支付2万元、2016年5月20日支付3万元,至今尚欠164900元未付。远辉公司要求瑞驰公司付款未果,故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远辉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承揽合同、还款计划、转账支票、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远辉公司与瑞驰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远辉公司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后,瑞驰公司应及时给付相应款项,其未付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因瑞驰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与金额还款,故远辉公司以全部未付款金额254900元为基数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在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分别为5%和10%,现原告以其中较低的5%为标准主张,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鉴于瑞驰公司逾期付款时间较长,远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瑞驰公司关于违约金基数及标准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远辉公司要求瑞驰公司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承包费164900元;二、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远辉玻璃钢有限公司违约金127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计1926元,由北京瑞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润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