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3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纪建忠,彭鹏,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538-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3层。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和盛大厦1005室。法定代表人马晶炜。被执行人纪建忠,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彭鹏,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56室。法定代表人马金彪。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纪建忠、彭鹏、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9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纪建忠、彭鹏、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098683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纪建忠、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鹏名下位于上海市×××区××路×××号二层、北京市××区太阳宫金星园×号楼××至××层×单元××××号两套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纪建忠、彭鹏、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9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史文婷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