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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宏谋与冯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谋,冯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谋,男。系王孝和(已死亡)之子。被执行人冯鹏华,男。王宏谋与冯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宏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冯鹏华归还款项7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冯鹏华交纳案件款40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冯鹏华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宏谋同意先领取40000元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0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刘孝利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