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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周斌,李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09-2。负责人:徐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斌,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银行存款16887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婷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西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09-2。负责人:徐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斌,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二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7605284113。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彩星苑1号商住楼二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43010319810314352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斌、李艳霞银行存款16887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邓宜伟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