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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8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羽与被告彭吉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羽,彭吉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234号原告:白羽,男,1993年9月生,蒙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袁进忠,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吉良,男,1963年10月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平遥县,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王艳红,该公司经理。原告白羽与被告彭吉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羽负担。审判员  甄明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