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园。法定代表人:徐远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园区xx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5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依据是其与上诉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案外人仁寿县慈航镇同利肉食品厂三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50201-01),该协议中第七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重农绿优鲜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约定管辖,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