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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某,黑山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新兴镇。被执行人黑山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梁某某同黑山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励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