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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2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冯勇与陈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勇,陈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2292号原告冯勇,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陈志高,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与被告陈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红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