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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房金五与吕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金五,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房金五,男,1973年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吕冬梅,女,1969年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房金五与被执行人吕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吕冬梅拖欠原告房金五轮胎款42,600元,分两次给付,于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22,000元,余款20,600元于2016年1月30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03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冬梅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执行员会议讨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2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中贺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