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姚乐明与刘武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乐明,刘武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姚乐明,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刘武初,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姚乐明与刘武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除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廖 准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