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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某、廖某、廖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廖某,廖某某,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李某、廖某、廖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小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