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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景文、刘伟与被执行人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景文,刘伟,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卢景文,男,住益阳市新桥河镇。申请执行人刘伟,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景文、刘伟与被执行人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资民一初字第563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