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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韩娜与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娜,雷卫锋,郭建英,雷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韩娜,女,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乡赵刘村韩东组村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5号。委托代理人卢群,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临潼区临潼人民北路4号。被执行人雷卫锋,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世纪城小区41号楼2单元16层02户。被执行人郭建英,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新区绿锦业路绿地世纪城小区41号楼2单元16层02户。被执行人雷伟,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官道河村曹家河下巷村村民,系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占江,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国防工办小区6号楼2单元6层02户。被执行人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栋2单元8层20808室。法定代表人雷卫锋,该公司总经理。执行担保人党社宏,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68号。本院在执行韩娜与雷卫锋、郭建英、雷伟、马占江、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韩娜(审理中的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当时正在审理该案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郭建英(审理中的被告)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20808号房屋一套进行保全。经审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建英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20808号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为Y090749**号)。经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0316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雷卫锋、郭建英、雷伟一次性偿还原告韩娜借款303596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利率以303596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西安威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占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案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中,执行担保人党社宏于2014年11月18日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书称:“本人担保郭建英在解除查封之日起3个月内归还韩娜捌万元整,本人愿承担担保责任(所查封房产为郭建英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20808号)。执行担保人党社宏,2014.11.18。”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004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郭建英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20808号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为Y090749**号)解除查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裁定生效后,郭建英于2015年6月9日将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20808号房屋以210000元卖于王新武、赵丽娟夫妇,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郭建英至今未支付韩娜的8万元执行款,2016年9月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1执监38号执行裁定指令我院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党社宏在保证责任书范围内向韩娜清偿执行款人民币8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贠养军审判员  樊晓明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