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海龙与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龙,刘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682号申请执行人林海龙,男,1970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刘玉忠,曾用名刘黑娃,男,1974年6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林海龙与被执行人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忠存款845.31元,已交款1500元,余款5073.61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玉忠外出无下落,其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