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邱春龙、邱春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邱春龙,邱春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民初1214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649号。负责人王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恺。被告邱春龙。被告邱春秀。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邱春龙、邱春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春龙、邱春秀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日,被告邱春龙以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解放汽车8台,并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办理贷款1952000元。原告为其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被告邱春秀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邱春龙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导致原告方保证金账户被扣划2086979.02元,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还款1413304.96元,尚欠原告673674.06元。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以及贷款方签订的有关合同之约定,被告邱春龙不按规定还本付息,贷款方扣划原告存款时,原告有权向邱春龙追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邱春秀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春龙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673674.06元及违约金202102.22元,由被告邱春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担负。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借据,证明邱春龙从银行贷款金额;证据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从原告处买车,被告邱春秀提供担保;证据三、交接确认函,证明被告邱春龙收到车辆;证据四、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证明邱春龙从银行借款,原告为担保人;证据五、扣划证明,证明被告未还款,银行扣划原告存款;证据六、交款收据附交款明细表,证明被告交款金额。被告邱春龙、邱春秀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原告(既是出卖方又是担保方)与被告邱春龙(买受方)、被告邱春秀(反担保方)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邱春龙从原告处购买解放汽车8台,价款2789920元。被告邱春龙为交纳购车款需使用贷款,原告为被告邱春龙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邱春秀为被告邱春龙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邱春龙与被告邱春秀追偿。如果被告邱春龙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实际履行担保额30%的违约金。同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邱春龙(借款人)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邱春龙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借款1952000元,借款期限18个月,原告为被告邱春龙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邱春龙未依约还款,至2014年7月29日原告方保证金账户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扣划2086979.02元。2011年1月19日至2012年7月16日,被告邱春龙共偿还原告1413304.96元,尚欠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673674.06元(原告被实际扣划2086979.02元,减去被告邱春龙偿还原告的1413304.9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邱春龙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被告邱春龙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要求追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邱春龙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邱春秀为被告邱春龙履行合同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应当对被告邱春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673674.06元、违约金202102.22元(673674.06元的30%)。二、被告邱春秀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8元,保全费4899元,由被告邱春龙负担,被告邱春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彩芸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