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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绍兴县东翔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高鼎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茂业针纺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东翔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高鼎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茂业针纺有限公司,钱君表,张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东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环镇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2628-3。法定代表人:俞玉祥,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高鼎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13088室,组织机构代码:59057223-5。法定代表人:沈玉琴,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茂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达广场1幢16011室,组织机构代码:69389835-0。法定代表人:钱君表,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君表,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剑,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上虞市天马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绍兴县茂业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在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环镇西路7号仓库内针织布69020公斤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94744元[详见虞天马专评字(2016)第7号评估报告书]。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进行二次公开拍卖,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东翔纺织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715795.2元价值接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绍兴县茂业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在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环镇西路7号仓库内针织布69020公斤[详见虞天马专评字(2016)第7号评估报告书]以715795.2元的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东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东翔纺织有限公司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