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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修长安与被告施恒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长安,施恒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东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修长安,男。委托代理人肖连平,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恒亮,男。本院审理的原告修长安与被告施恒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