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尹秀君与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君,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尹秀君,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秀君与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秀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