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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超长与谭超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超长,谭超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1504号原告:谭超长,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广西田阳县。被告:谭超文,男,成年人,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广西田阳县。原告谭超长与被告谭超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部拔掉其种植在原告宅基地的芒果树苗,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2、判令被告铲除干净其在原告宅基地浇筑的水泥地面,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本组的宅基地是祖上遗留,多年来都是属于原告,原告的宅基地与被告的房屋相邻。2015年11月6日,原告申请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已经由本组同意办理手续,本组组长罗宝常签字确认同意,并且村委已审查同意,盖了村委公章。有了以上手续,原告对自己的宅基地有权申请建房并且行使相关的权利,但被告不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申请并获得本组组长和村委签字盖章手续之后,强行在原告的宅基地种芒果树苗,意图阻止原告建房,之后被告又不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的宅基地浇筑水泥地面阻止原告建房。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权利建造自己的房屋,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全部拔掉其种植在原告宅基地的芒果树苗,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2、判令被告铲除干净其在原告宅基地浇筑的水泥地面,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纠纷源于被告在该宅基地种植芒果及浇筑水泥地面阻止原告建房而引起。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本院提交该宅基地使用权属的有关证据。原告提起的侵权纠纷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超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俊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