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顾兰英与刘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兢,顾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兢,女,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兰英,女,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刘兢因与被上诉人顾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30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兢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言平审判员 黄伟峰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