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浩、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浩,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697号申请人:刘浩,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芳,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宏扬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浩与被申请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SHJK22Z0116Q000082A)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扬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