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桥陵镇,村民。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张恒(系被告人唐某某之友)在蒲城县红旗路中段康乐巷今世缘宾馆205房间睡觉时,被告人唐某某趁张恒熟睡之机,盗得张恒钱包内现金1100元,赃款挥霍。2.2016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来至蒲城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内,趁住院楼四楼护士更衣室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安晓燕放在柜子内的现金800余元,赃款挥霍。3、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来至蒲城县中医医院急诊楼一楼,趁医生办公室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原建平放在医生办公室柜子内的现金450元,赃款挥霍。4、2016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来至蒲城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楼二楼,趁医生办公室无人之机,翻窗进入办公室,盗得被害人武红侠钱包内现金500余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恒、安晓燕、原建平、武红侠的陈述,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涉案赃款285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喜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