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国雄与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雄,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凯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114号原告:程国雄,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凯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22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朱宗洪。原告程国雄与被告中建凯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国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国雄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