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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州市盛吉油脂有限公司与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盛吉油脂有限公司,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10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盛吉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学,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霞,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盛吉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78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