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邓开亮与翁坤官、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亮,翁坤官,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048号原告:邓开亮,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坤官,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溪头亭水库。法定代表人:王若升。原告邓开亮与被告翁坤官、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开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开亮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