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鑫、郑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鑫,郑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梁鑫,男,生于1962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郑秀芳,女,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鑫、郑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梁鑫、郑秀芳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