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添贵申请认定吴瑞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添贵,吴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民特5号申请人:周添贵,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申请人:吴瑞花,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代理人:周俊元(系被申请人吴瑞花的儿子),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人周添贵申请认定吴瑞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周添贵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吴瑞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与理由:吴瑞花于2016年5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于当日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住院至今仍昏迷不醒,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吴瑞花无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的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吴瑞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瑞花与周添贵系夫妻关系。周俊元称,我系吴瑞花的儿子,周添贵陈述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吴瑞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瑞花,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荷西村新圩南6号,系申请人周添贵的配偶。吴瑞花于2016年5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至今昏迷不醒,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诊断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需完全护理依赖。以上事实有周添贵提供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云霄县东厦镇村委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诊断证明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吴瑞花于2016年5月2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至今昏迷不醒,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诊断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周添贵申请宣告吴瑞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吴瑞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