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常州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催18号申请人常州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218364X7,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北区473室。法定代表人张铃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500053/22693256,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朗昆化工产品销售中心,持票人为常州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史前进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