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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人陈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