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明广义与李鑫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广义,李鑫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明广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李鑫佳,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明广义与被执行人李鑫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明广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鑫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