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明广义与李鑫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广义,李鑫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明广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李鑫佳,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明广义与被执行人李鑫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明广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鑫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