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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诺福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诺福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科创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1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福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路东侧鸿信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853589-2。法定代表人陶石桥。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2栋,组织机构代码777151190。法定代表人邓壬女。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福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科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0793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立影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