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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柴朝凤与帅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朝凤,帅平,胡玉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914号原告:柴朝凤。被告:帅平,1981年3月13日。第三人,胡玉莲,1982年7月14日,原告柴朝凤与被告帅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柴朝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朝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柴朝凤负担。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