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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经营者王文翔,业主。被执行人华林,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与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货款九万九千元;二、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上述款项利息(以九万九千元为基数,自二○一三年二月三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华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烨永泰商贸中心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