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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财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丽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729号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周丽萍,女,汉族,住长春市。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丽萍在长春市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经审查,吉林省今东昊药业有限公司向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0万元,被申请人周丽萍为此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丽萍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丽萍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丽萍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丽萍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丽萍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丽萍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