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5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云刚与林广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刚,林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刚,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林广超,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云刚与被执行人林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广超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5万元和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4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院辖区的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向其所在地的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13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