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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等犯受贿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田某,邵某,刘某甲,张某,耿某,刘某乙,卢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55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建军、王迪,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本春,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系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即开部部长,原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福在线部部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原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2016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耿某,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介绍贿赂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郝某甲、耿某犯介绍贿赂罪、原审被告人郝某乙、田某、刘某乙、卢某、邵某、于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田某、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行贿、介绍贿赂、受贿事实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福在线部部长期间,在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组织通过摇号方式增设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及代销者资格时,利用负责对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职务便利,借助申报系统的漏洞,通过私自多次重复输入候选者身份信息的方式,让被告人郝某甲提供的被告人郝某乙、田某、刘某乙中的2013年大连市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销者资格。被告人郝某乙、田某、刘某乙分别给予被告人郝某甲好处费人民币24.5万元、25万元、25万元。嗣后,被告人郝某甲转交被告人刘某甲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并返还被告人郝某甲人民币4.5万元,用于被告人郝某甲租赁、装修投注站等。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采取上述同样方式,让被告人耿某提供的被告人卢某、邵某中的2013年大连市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供销者资格。被告人卢某、邵某分别给予被告人耿某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20万元。嗣后,被告人耿某转交被告人刘某甲好处费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耿某获得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2014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即开票部部长期间,在大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再次组织通过摇号方式增设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及代销者资格时,利用担任摇号小组成员、参与上述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帮助被告人张某提供的被告人于某中的2014年大连市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销者资格。被告人于某给予被告人张某好处费人民币23万元,嗣后,被告人张某转交被告人刘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后因被告人于某控诉,被告人刘某甲返还被告人于某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万元。被告人张某、郝某甲、耿某、郝某乙、田某、刘某乙、邵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卢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于某在其住处被办案人员带至办案机关。被告人张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2万元。被告人耿某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辛府园XX-XX内,多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公证书、摇号方案、候选代销者名单等摇号相关材料、银行账户明细、凭条、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等书证,物证照片,证人秦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等人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郝某甲、耿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郝某乙、田某、刘某乙、卢某、邵某、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甲、张某、郝某甲、耿某、郝某乙、田某、刘某乙、卢某、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耿某、张某到案后,全部或部分退还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郝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耿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某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田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邵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郝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其违法所得十万元,实为私人借贷,且已归还;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上诉人郝某乙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上诉人田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上诉人邵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还认为,上诉人邵某付给刘某甲等人的资金是购买彩票投注站经营者资格的合理、合法费用,上诉人邵某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郝某甲、原审被告人张某、耿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上诉人郝某乙、田某、邵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卢某、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郝某甲、郝某乙、田某、邵某、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张某、耿某、刘某乙、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原审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甲、耿某、张某到案后,全部或部分退还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郝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上诉人郝某甲违法所得十万元为私人借贷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与在案证据不符,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邵某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邵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有同案犯刘某甲、耿某的供述、书证摇号方案、摇号规则、摇号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诉人邵某也予供认,其犯行贿罪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郝某甲、郝某乙、田某、邵某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传 茂代理审判员 孟   晶代理审判员 杨 筱 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艳(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