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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刑更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肖运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刑更925号罪犯肖运全,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1月12日作出(1993)刑诉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为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1993年8月17日脱逃,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简阳刑初字第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运全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九年十个月二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本院分别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眉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26日以(2014)眉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肖运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肖运全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运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运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运全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伶审 判 员  黄 萍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