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菊洪、邵建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菊洪,邵建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特22号申请人邓菊洪,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申请人邵建强(系邓菊红丈夫),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邓菊洪申请被申请人邵建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8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邓菊洪撤回对邵建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申请。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