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执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健、王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黄健,王丽丽,雷永联,刘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黄健之妻。被执行人雷永联,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刘东辉,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2014)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以(2016)豫民申1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