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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341号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8号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裙楼4楼A1区。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辉,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炬,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金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