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李艳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李艳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683号原告王志超,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艳菊,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超诉被告李艳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