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汉琴与詹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琴,詹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519号原告:刘汉琴,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秋荣,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刘汉琴与被告詹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秋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刘汉琴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