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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汉琴与詹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琴,詹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519号原告:刘汉琴,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秋荣,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刘汉琴与被告詹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秋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刘汉琴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