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4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曾因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蒋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被告人许某某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化名“刘涛”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了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向曹某某谎称自已是兰州军区空军飞行员,父母系现役军官,取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二人便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后被告人许某某以能给曹某某办理军嫂证、通过在公安局工作的亲戚的帮忙给曹某某的弟弟曹某杰安排监狱工作、及安排曹某某的堂弟某佳入伍当兵等事由,陆续骗取曹某某人民币共计28700元整。后被害人曹某某发现被骗,于2016年4月17日报案。2016年4月20日,曹某某与许某某相约在本市碑林区安居巷北口见面时,许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记录、转账记录、被告人许某某户籍信息及前罪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审 判 员 宋 博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