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英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英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84号罪犯陈英涛,男,汉族,大学文化,1956年2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六刑二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英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1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英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陈英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英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犯罪所得已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英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英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