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尹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明,尹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居民。被执行人:尹建福,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申请人刘德明诉被执行人尹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