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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尹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明,尹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居民。被执行人:尹建福,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农民。申请人刘德明诉被执行人尹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