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林华与杜雄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杜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华,男,生于1969年2月23日,回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杜雄英,女,生于1974年8月21日,汉族,个体户,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华与被执行人杜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535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590元,尚有86766元未能执行,依法将其所有的房屋查封(轮候查封)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X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