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任朝阳申请执行汪显萍、力邦细微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朝阳,汪显萍,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任朝阳,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汪显萍,女,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朝阳申请执行汪显萍、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4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作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