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纳玉祥与孟庆祥、韩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玉祥,孟庆祥,韩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385号申请人:纳玉祥,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孟庆祥,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春艳,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纳玉祥与被申请人孟庆祥、韩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纳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春艳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银税小区文英巷某号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纳晓明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汉唐庭院某号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纳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韩春艳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银税小区文英巷某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二、将担保人纳晓明个人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永乐南路汉唐庭院某号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纳玉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海容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任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