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与高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高清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02民初1059号原告: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住所地:临沧市。经营者:王开军,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住临沧市。被告:高清平,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原告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高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的经营者王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清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高清平立即支付购买瓷砖的款项71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称,被告高清平与其购买瓷砖,双方先供货后结算。2016年3月8日经结算,瓷砖款共计7102元。因被告高清平提出资金困难无法即时支付,随即承诺于同月15日结清,并在销售清单上签名备注予以确认。付款日到后被告高清平未即时付款,原告多次联系亦未能收回款项。为此,原告以销售清单为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高清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答辩、质证意见欠缺,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所诉有事实且有销售清单为据,且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原告在完成了供货行为后,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应当就其该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高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临翔区王瓷砖建材销售部瓷砖款72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高清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吕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