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双,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树平,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孔祥双申请执行焦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祥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