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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30号

孔祥双与焦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祥双,焦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双,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树平,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孔祥双申请执行焦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祥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杰